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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得病,众人吃药”是否合理?

    一人被砸,全楼补偿。这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之前的诸多案例,也是按照“连坐”的思路判决的。

    2016年10月,芜湖市卜某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因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起诉。2017年12月,法院判决:物业赔偿152601.48元;不能充分证明其为非侵权人的134名业主被判每家给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很多人都对这种“要求无罪者补偿”的法律设置提出过异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就曾表示,高空坠物“连坐”补偿是“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还有网友举了一个有趣的类比,说高空坠物“连坐”是“一人得病,众人吃药”。

    也有人认为,“连坐”补偿在法律上属于“无过错责任”,通过在一定的范围内均摊损失,平衡了社会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学者欧阳晨雨就表示:“没有过错却要‘埋单’,看似对特定的关联人有失公允,却让同样没有过错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救济”,故而是一种更公平的选择。如果没有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救济之困”就难以解套,社会的稳定性也要受到影响。”

    而著名民法专家、《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也说:“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

    现在的“连坐”制度并不能保证受害人走出“救济之困”

    上文提到的诸多争议,孰是孰非,且让法学专家去争论。然而,即使从以往案例来看,即使不谈“对无辜邻居是否公平”等争议,仅看对于受害人的“救济”问题,目前实行的“连坐”法规也难说有效。

    首先,高空坠物“连坐”补偿的思路,是在实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再由所有人出钱补偿。然而,要警方查到什么程度,才能叫“实在找不到肇事者”呢?

    有观点就认为,“连坐”的思路反而会使得一些本来能够找到肇事者的坠物事件最终变成了悬案。法律学者梁剑兵就认为,所谓的“连坐法”不但是冤枉了好人,更放纵了真正应该为“高空抛物”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抛物者本人或者在找不到抛物者时的另一责任者:疏于管理的建筑物管理人(比如物业)。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然而,在这次“高空坠狗案”中,人们的关注重心并没有放在有关“物业为何没有及时发现、阻拦狗坠楼”的问题上,而是直接就跳到了“要不要连坐”这种让人纠结的局面中。

    有专家还曾指出,在一些高空坠物案中,警方投入的力量也是不够的。在上文提到的芜湖高空坠物案中,当地公安分局就表示,本案属于民事范畴,不是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警方并未立案,此前只是配合社区调查。

    而有法律界人士在谈及此案的时候则认为,对高空抛坠物砸死伤人案件,警方应先立案侦查,“查不出来,才是民事问题”。某位知名法学教授、侵权责任法研究专家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表示,公安部门先介入调查,因为即使把人砸伤,也是过失伤人,砸死,就是过失杀人,都是很严重的犯罪。而且如果能使用一些刑侦手段,相对容易找到加害人。

    还有,在一些高空坠物案中,法院判了让整楼的人赔偿,但在真正要钱的时候,却往往难以执行。

    2011年,成都27岁的陈涛被楼上落下的杯子砸伤头部,留下了创伤性癫痫的后遗症。因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陈涛拖着病体花了三年时间,确认了“可能扔杯子的一百多家商户”,并将其告上了法庭。终于,在2014年6月18日,法院判决,124户商家共同分担陈涛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每家承担1230元。然而,直到判决后4个月,陈涛才拿到了2万余元补偿金,根据报道,直到2016年10月,陈涛仍有5万的补偿金没拿到。

    锦江法院将一部分商家先期交付的补偿金交给陈涛

    而在全国首个高空坠楼连坐赔偿案中,法院判决22家住户,各赔偿受害人8100余元。结果,十几年过去了,仅3户履行赔偿责任。由于催款难度大,执法成本高,当地法院也不再帮着要钱,中止了执行要求还款的工作。

    无论以哪一种思路制定法规,都应该将其合理性、可执行性考虑清楚

    一条法律引发争议,甚至遭到很多人的反对,都未必说明这条法律是有问题的。因为法应该有比人更朴素的情感更深层次的考虑。立法者的思路和大众的想法,未必是完全吻合的。

    但是,无论以哪一种思路制定法规,都应该将合理性、可执行性等问题考虑清楚。根据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的解释,第87条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受害人四处要钱,生活依然困苦”的局面。这显然说明法规的制定或者执行环节出现了问题。

    中国台湾地区的催款方式也许值得借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有所不同,并没有所谓的“高空坠物连坐”制度。然而,根据台湾地区《犯罪受害人保护法》,他们的催款方式是:可先由政府赔偿受害者,再由政府向加害人求偿,在加害人不明确的情形下也可以保障受害人权益。

    或许我们也可以效仿,在高空坠物肇事者不明确的情形下,先由政府把钱补偿给受害者,在这之后,如果政府认为这笔钱应当由整栋楼的所有使用者均摊,政府再自己去催款。

    此外,在现在的一些高空坠物案件中,要求居民共同补偿的金额动辄每家数千。对于普通居民来说,这确实是一个会让人觉得有些肉疼的金额。本来就交得有些委屈,还要交这么多,不想交也是人之常情。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先出钱补偿一部分款项,居民均摊其余部分款项。这样也可以降低居民负担,加大其交钱的可能性。根据报道,之前就曾有居民在面临“连坐”补偿要求的时候表示“交得起就交”,“几百块钱小事情也无所谓”。

    一个政策的好处,只有在被有效执行的时候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为了确保其可合理性与执行性,政策的细致周全程度、目前的执法成本能否满足政策的需求,就必须要被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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